于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条例》和经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对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方面作出相应的严格规定。“禁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机动车”、“严禁回收无门出具的机动车拉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等。并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门的监督下解体”。这体现了在实施《车辆报废标准》中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性。
旧政策规定旧车换新,新车排量不得超过报废旧车排量,此条在执行中被诟病甚多,一些已购置低排量车辆的车主因此难以对旧车进行升级,相当于“买Q Q,就只能用Q Q”。因此,为了便于市民根据需要和经济能力选择车型,适时进行升级换代,新政策规定对车辆更新的排量限制予以放宽,旧车排量在2.5升以下的,新车排量可以超过报废旧车,但排量不超过2.5升;旧车排量超过2.5升的,新车不得超过原车排量。
报废标准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5.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报废年限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